-
第一章 总 则
-
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,提
-
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
-
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、网壳,单
-
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(
-
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、乙级资质的单位,可分别承担本
-
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,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
-
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。
-
-
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
-
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,应提交下
-
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,应按隶属
-
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
-
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,在
-
-
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
-
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,实行总量控制,
-
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, 应注明专项资
-
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,只
-
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
-
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
-
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,只能应聘在一个轻 型房屋钢
-
第十八条 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, 因工作需
-
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、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
-
-
第四章 附 则
-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,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《建
-
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
-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