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第一章 总 则

    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,提

    •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

    •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、网壳,单

    •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(

    •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、乙级资质的单位,可分别承担本

    •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,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

    •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。

  •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

    • 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,应提交下

    •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,应按隶属

    •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

    • 第十一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,在

  • 第三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

    • 第十二条 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,实行总量控制,

    • 第十三条 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, 应注明专项资

    • 第十四条 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,只

    •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

    •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

    • 第十七条 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,只能应聘在一个轻 型房屋钢

    • 第十八条 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, 因工作需

    • 第十九条 对采用欺骗、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

  • 第四章 附 则

    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,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《建

    •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

    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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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,提高其设计水平,保证其设计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和《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规定本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