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
第一章 总则
-
第一条 根据《质量振兴纲要(1996年~2010年)》和《
-
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。水利工程质
-
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
-
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: (一)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
-
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,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
-
-
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
-
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,水利工程质量监
-
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(组),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
-
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
-
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。质
-
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取
-
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
-
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、中心站、地(市)站和质量监督员必
-
第十三条 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”和“水利工程质量
-
-
第三章 机构职责
-
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: (一)
-
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
-
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: (一
-
第十七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
-
第十八条 市(地)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,由各中心站根据
-
-
第四章 质量监督
-
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。大型水利
-
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,到工程竣工验收委
-
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(或建设单位)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
-
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、重要性等,制
-
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: (一)对监理、
-
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: (一)对监理、设计
-
-
第五章 质量检测
-
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
-
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,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
-
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,
-
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,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
-
-
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
-
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(或建设单位)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
-
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。大中型工程
-
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,不
-
-
第七章 奖惩
-
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(或建设单位)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
-
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、检测结论的,视情节轻
-
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质
-
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
-
-
第八章 附 则
-
第三十六条 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
-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。
-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
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