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第一章 总则

    •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人员培训科学化、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,加

    • 第二条 检察官分院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立的,对本辖区检

    • 第三条 本标准适用于检察官分院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。检察官

    • 第四条 本标准为检察官分院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,是编制、评估

    • 第五条 检察官分院的建设,应当按照立足当前、兼顾发展、统筹

    • 第六条 检察官分院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,综合考虑建筑

    • 第七条 检察官分院项目的建设,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,还应符

  •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

    • 第八条 检察官分院按照辖区内检察人员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人

    • 第九条 检察官分院的建设项目,由房屋建筑、场地和建筑设备三

    • 第十条 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,分为教学用房、行政用房、生活

    • 第十一条 检察官分院的场地包括体育训练场地、停车场和绿化用

    • 第十二条 检察官分院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、采暖

  •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

    • 第十三条 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,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建筑

    • 第十四条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

    • 第十五条 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

    •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

    • 第十七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

    • 第十八条 以上四项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控

    • 第十九条 检察官分院的房屋建筑面积,应根据辖区内总编制人数

    • 第二十条 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,在保证培训工作

  • 第四章 场地面积指标

    • 第二十一条 检察官分院的场地,采用培训规模作为规划其面积指

    •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分院按照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定规模的体

    •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分院停车场地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控

    •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分院的绿化用地的面积指标一般应符合城市规

  •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

    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分院宜建多层,其建筑设计要简朴庄重,突出

    •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分院的装修标准参照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

    •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

    •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分院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《图

    •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分院应有给水设施,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

    • 第三十条 检察官分院的排水、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

    • 第三十一条 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,寒冷地区、夏热冬冷地区

    •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分院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

    •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分院的弱电系统应满足教学、管理、通信等业

    • 第三十四条 为满足培训的需要,检察官分院各种教学用房、行政

  • 第六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

    •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分院的选址,综合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,应

    • 第三十六条 检察官分院的各项用房要合理分区,教学区与办公区

    • 第三十七条 检察官分院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,所需建设用地面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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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人员培训科学化、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,加强和规范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(以下简称“检察官分院”)的建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、《检察官培训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标准。